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9957號
CHDV,111,司促,9957,2022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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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9957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陳瑀婕
債 務 人 益展汽車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清波

債 務 人 馬美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102,288元,及自民國1
11年6月30日起至民國111年7月14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95
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1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2.2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7月31日起至民國11
2年1月31日止,按上開利率(即年息百分之2.22)百分之10
,自民國112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即年息
百分之2.22)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4,000,000元及自民國111
年6月30日起至民國111年8月13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75計
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1年8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2.2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7月31日起至民國112
年1月31日止,按上開利率(即年息百分之2.22)百分之10
,自民國112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即年息
百分之2.22)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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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益展汽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