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9912號
債 權 人 謝慧玲
上列債權人謝慧玲因與債務人余志文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謝
慧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兩造間成立仲介居間契約之形式釋明資料(需有兩造為
締約當事人之簽名或蓋章之契約等文件資料)。
二、請提出債務人余志文(住彰化縣○○鎮○路里○○路000號)最新之
戶籍謄本乙份(記事資料省略),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