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9645號
債 權 人 陳冠蓁
債 務 人 喬騰金屬建材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邊惠甫
人
債 務 人 陳俞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946,400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因附表編號3之支票利息應自退票
日起算,債權人逾此部份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11年度司促字第009645號 編 發票日 金額 利息起算日 支票號碼 號 (新臺幣) 001 111年3月25日 410,500元 111年3月25日 ABM0000000 002 111年4月7日 220,100元 111年4月7日 ABM0000000 003 111年6月10日 315,800元 111年6月14日 ABM0000000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