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9459號
CHDV,111,司促,9459,2022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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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945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莊谷中地政士張毅輝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就其管理被繼承人張毅輝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臺幣499,652元,及自民國94年10月5日起至104年8月31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應就其管理被
繼承人張毅輝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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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