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9373號
CHDV,111,司促,9373,202209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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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9373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李承璋
上列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對債務人鄭慧琪發支
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又債權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 債務人不生效力,此觀之民法第297條第1項規定自明。故須 在債務人受讓與之通知後,受讓人始得對債務人主張債權, 而債權讓與通知之性質,固屬觀念通知,仍應準用關於意思 表示之規定,其以非對話為通知者,仍以其通知達到相對人 發生效力(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277號裁判意旨參照) 。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鄭慧琪發支付命令,經本院 於民國111年9月2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債 權讓與合法通知債務人鄭慧琪之釋明文件,該裁定已於111 年9月8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 據補正,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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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