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9373號
CHDV,111,司促,9373,202209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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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9373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李承璋
上列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鄭慧琪間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權讓與合法通知債務人鄭慧琪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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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