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8635號
CHDV,111,司促,8635,202209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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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8635號
債 權 人 江聖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陳建仁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盧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就支付命令聲請之請求,應釋明之,依支付命令之 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 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盧妙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111 年8月18日裁定命債權人應提出與債務人劉盧妙簽訂之租賃 契約書影本及債務人劉盧妙之最新戶籍謄本等,惟債權人於 同年月23日收受送達後,迄今仍未為補正,此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揆諸首揭條文,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 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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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