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0368號
CHDV,111,司促,10368,2022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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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368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債 務 人 江晉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1,147元,及自民國110年10
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及新臺
幣2,115元之違約金,暨新臺幣3,500元之滯納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1,696元,及自民國110年10
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新臺
幣6,500元之滯納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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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