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0357號
CHDV,111,司促,10357,2022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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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357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陳瑀婕
債 務 人 馬美雪

陳清波

一、債務人馬美雪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619,789元,及自民
國111年6月21日起至民國111年7月14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
37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1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2.4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7月22日起至民
國112年1月22日止,按上開利率(即年息百分之2.495)百
分之10,自民國112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
即年息百分之2.495)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
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如對馬美雪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債務人陳清波就前
開債務應負清償責任,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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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