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亡字第23號
聲 請 人 陳慶恩
即 失蹤人 8號
關 係 人 陳金莉
陳慶作
蔡貴員
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94年1月31日所為94年度亡字第1號宣告陳慶恩(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92年4月12日下午12時死亡之裁定,應予撤銷。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壹、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85年四月間出境後,多年未與 家人聯絡,聲請死亡宣告之聲請人陳蕭玉蘭(即聲請人之母 )誤以為聲請人失蹤,遂依法向法院聲請宣告聲請人陳慶恩 死亡在案,今聲請人尚生存,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60條規定 ,聲請撤銷死亡宣告等語。
貳、按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 察官得聲請之;宣告死亡裁定確定後,發現受宣告死亡之人 尚生存或確定死亡之時不當者,得聲請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 之裁定,家事事件法第155條、第160條定有明定。參、經查,聲請人陳慶恩前經本院於94年1月31日日以94年度亡 字第1號裁定宣告於民國92年4月12日下午12時死亡確定在案 乙情,業經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本院94年度亡字第1號裁 定為證,並經調取該案卷宗核閱屬實;另聲請人楊慶恩於11 1年9月28日本院訊問時,到庭陳稱:其十幾年沒有與家人聯 絡,其出境後都在泰國比較多等語,又聲請人之弟陳慶作於 本院111年9月28日庭訊時,亦到庭陳稱:法庭上之人確實是 陳慶恩本人,他還在未死亡等語無訛,是聲請人之主張,堪 信為真實。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上開死亡宣告,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肆、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呂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