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6號
原 告 郭雅各
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律師
被 告 郭孟卿
郭洪銘訓
郭偉儒
郭穎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胡峰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0月12日下午3時10分於本院第25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2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影響 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 要,而於民國(下同)111年8月24日裁定命在上開案件終結 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本院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並指定於111年10月12日下午3時10分於本院第25法庭進行言 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