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161號
CHDV,110,重訴,161,202209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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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61號
上 訴 人
即原告 何桂香


蕭永一


蕭永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蕭貴鳳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等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1年8月2日發函,限上訴人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 此項函文已於同年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 人等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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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