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8號
原 告 莊美雅
莊雅如
莊雅君
莊小娟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涂朝興律師
複代理 人 劉鴻基律師
被 告 莊雅芳
訴訟代理人 周家年律師
被 告 莊添麟
莊明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5日所為
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附表一編號5、6遺產項目之備註欄中「經永大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鑑價結果合計34,935,000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經永大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鑑價結果合計8,420,000元」;附表一編號5、6遺產項目之分割方法欄中「由原告4人取得,原告4人應補償被告3人各4,990,714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由原告4人取得,原告4人應補償被告3人各1,202,857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 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 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