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之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10年度,24號
CHDV,110,司執消債更,24,202209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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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4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楊登富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呂亮毅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蔡政宏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黃聖豐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陳正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李伯璋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郭偉成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監 督 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代 理 人 謝智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錫隆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許瑋玲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 理 人 何衣珊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楊富傑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陳琄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莊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張義育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除有必要情形外,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表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為前項 之認可:…三、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顯低於法 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四、 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 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 費用之數額。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 第1項前段、同條第2項第3及4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更生方 案不符本條例第64條之1規定者,法院仍應依第64條第1項規 定斟酌個案情事,認定已否盡力清償。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 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條第1項亦有明定。立法理由略以: 「本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所稱盡力清償,非必令債務人傾 其所有,僅須其將財產及所得之大部分用於清償,即足當之 ,俾免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因不時之需而陷於困境 ,致無力履行,反而對債權人不利。」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 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 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債條例第62 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49號裁 定開始更生程序。債務人嗣於民國1101年9月7日提出財產及 收入狀況報告書(下稱報告書)、如附表一所示更生方案, 經本院通知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20人以書面確答是否同 意該更生方案,然除債權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第 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未遵期表示意見,而視為同意更生方案外,其餘債權 人則具狀表示不同意,不同意者陳述之意見略以:債務人陳



報之收入過低,必要支出過高,更生方案之清償比例過低等 語。因該更生方案未能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是以,應由本院 審查是否有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規定,應以裁定認可更生 方案之情形。逃逸
三、聲請人每月收入及財產狀況:
  經查,本件債務人名下有2002年出廠之汽車一輛,除此之外 別無恆產,且未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非強制性人壽保險契 約,而上開車輛車齡已逾20年,已無殘值。是核本件聲請人 之財產無清算價值。再者,本件債務人從事臨時工,自陳每 月平均薪資為19,800元,未領有任何社會福利補助。上開情 事有本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49號民事裁定、彰化縣政府社 會福利補助查覆函、法務部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 表、債務人106~108年度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 表、勞保電子閘門查詢明細表、工作證明書等件在卷可稽, 堪信為真實。是本院審酌上情,核本債聲請人之財產無清算 價值,並以每月平均收入19,800元,作為計算聲請人目前償 債能力之依據。
四、聲請人之支出狀況:
 1.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  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1.2 倍定之;受扶養 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一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 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債務人釋明更生期 間無須負擔必要生活費用一部或全部者,於該範圍內,不受 最低數額限制;債務人證明確有必要支出者,不受最高數額 及應負擔比例之限制;消債條例第 64 條之 2 第 1 項至第 3 項定有明文。
 2.本件債務人主張每月個人必要支出約15,946元。是依衛生福 利部公布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支出標準之 1.2 倍計算民 國111年臺灣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約 17,076 元【計算式 :14,2301.2=17,076】,則聲請人主張其個人每月必要生 活費用為15,946元,未逾上開標準,核屬合理且必要之費用 ,於法有據。
五、又債務人名下無較具清算價值之財產,已如前述。再者,以 聲請人每月平均收入19,800元,扣除每月生活必要支出費用 15,946元,僅剩餘3,854元(計算式:19,800-15,946=3,854 元),然本件債務人願再撙節支出,提出每月清償4,000元 之清償方案。是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更生方案,每 月清償金額4,000元,已符合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 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 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4/5已用於清償



之情形。依首揭規定,應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六、另依債務人所提報告書記載,聲請前二年薪資所得即可處 分所得為414,000元,聲請前二年內之必要生活費用為356,1 12元。則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 活費用之數額為57,888元(計算式:414,000-356,112=57,8 88)。是以,如附表一所示更生方案記載之無擔保及無優先 權債權受償總額288,000元,已高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 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 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之數額。依首揭規定, 本件核無不得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之情事。
七、從而,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雖未能視為債 權人會議可決,然經本院審酌債務人有固定收入,並願盡力 節省開銷,其就上開收入扣除必要支出之餘額已逾4/5用於 清償債務,堪認其確已善盡個人最大努力為清償;且本件核 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 存在,故應以裁定認可其更生方案。惟為建立債務人開源 節流、量入為出之觀念,避免其為奢華、浪費之行為,應限 制其生活條件,是依首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 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除有必要情形外,另為如附表二 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八、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附表一:更生方案
壹、更生方案內容 1.每期清償金額:新台幣4,000元。 2.每1月為一期,每期在10日給付。 3.自認可裁定確定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 4.總清償比例:2.46%。 5.清償總金額:新台幣288,000元。 6.債務總金額:新台幣11,685,696元。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台幣元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1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83,572 4.14 166 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350,052 11.55 462 3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10,298 5.22 209 4 花旗(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30,942 3.69 148 5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35,586 0.3 12 6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5,881 0.82 33 7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698,477 5.98 239 8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244,267 2.09 84 9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865,909 7.41 296 10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563,972 4.83 193 11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38,129 2.04 81 12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17,791 1.01 40 13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66,465 1.42 57 14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109,176 0.93 37 15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31,923 3.7 148 16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225,888 19.05 762 17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334,075 11.42 457 18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56,161 3.9 156 19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73,798 3.2 128 20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53,607 7.3 292 總計 11,685,669 100 4,000 參、補充說明: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 二、各債權人每期可分配金額=每期清償金額×債權比例(元以下四捨五入)。倘依前開計算式致每期清償總額有增、減之情事,則酌情改為無條件進位或捨去,並在1元之範圍內予以增減。 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每月日常生活支出不得逾政府公告當年度債務人戶籍所在縣(市)最低生活標準,並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四、不得出國遊學或出國旅遊及四星級以上飯店住宿等消費行為。 五、不得從事美容醫療等消費行為。 六、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七、不得購置不動產。 八、除係維持生計之所必需者外,不得購買一萬元以上之動產。 九、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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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