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家繼簡字,109年度,27號
CHDV,109,家繼簡,27,2022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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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繼簡字第27號
原 告 邱莉樺


訴訟代理人 詹閔智律師
被 告 邱家昌


兼 上一人
輔 助 人 邱秀幸

被 告 邱淑玲

邱淑燕

張珊

張淵棋

張淵宏


張淵堯

黃邱瓊珠

邱秀華

張庭瑄

兼上十一人
共同代理人 邱創耀
被 告 邱聰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就民國110年4月9日民事追加起



訴狀所追加附表三財產,陳報其訴訟標的價額,併按追加後之訴訟標的總價額計算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後,補繳其差額,逾期不為繳納,即駁回此追加部分之訴。中華民國111年9月5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梁晉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許喻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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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