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775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世銓
王駿翌
王昱凱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調偵字第4
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即告訴人曾世銓於民國111年1月1日23 時許,和2名朋友,到被告即告訴人王駿翌及其配偶許孟玉 與子即被告王昱凱一家所經營之設址彰化縣○○市○○路000號 食堂取餐時,先是對獨自1人在門口給餐結帳之店員喋喋不 休,叨念「幹妳喇啊,在這邊吃,湯加那麼多都可以加啊, 外帶的這是啥,這妳娘嘞,人咧喝的嗎;幹妳喇啊膣屄,這 湯是咧喝啥潲,外帶的湯這樣;膣屄,臭膣屄,趁(thàn, 即賺)遐濟(hiah tsē,即那麼多)是咧趁啥潲」(台語) 等穢語,質疑店員竄改帳單食材價格後,繼之在公眾得出入 之該食堂門口,不特定人可以聞見場合,基於妨害名譽之犯 意,對出面解釋並籲請不要罵人之告訴人許孟玉,以「妳娘 膣屄(tsi-bai),妳膣屄(tsi-bai)」(台語)等粗鄙而 足使人受辱言詞,公然侮辱之。被告即告訴人王駿翌、被告 王昱凱(被訴妨害自由案件均另為不起訴處分)見其妻、母 受辱,被告即告訴人曾世銓離去時復放話挑釁(被訴妨害自 由案件另為不起訴處分),竟各自基於傷害之犯意,先後出 手毆打被告即告訴人曾世銓,使被告即告訴人曾世銓受有頭 部外傷及頸部擦傷,因認被告即告訴人曾世銓涉有刑法第30 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被告即告訴人王駿翌、被告王昱 凱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法院諭知不受 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
第303 條第3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三、查本件告訴人曾世銓告訴被告王駿翌、被告王昱凱傷害案件 ,及告訴人王駿翌、許孟玉告訴被告曾世銓公然侮辱案件, 經檢察官認被告王駿翌、被告王昱凱達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被告曾世銓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 罪嫌,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第314條規定,均須告訴乃論 。本件因告訴人與被告已調解成立,並具狀撤回告訴,有本 院調解程序筆錄1件、刑事撤回告訴狀2件在卷可稽,揆諸上 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淡怡
法 官 吳芙如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國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