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98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唐宏棕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唐宏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唐宏棕前因傷害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4年10月與3月確定後,移送接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9月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666851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簡字第81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健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雲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