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959號
CHDM,111,聲,959,2022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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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95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永濃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11年度執聲字第5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永濃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永濃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 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 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 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 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 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 、第53條、第51條第5款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若受刑人請求 將數罪合併定應執行刑,則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 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 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 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 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 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 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 字第473 號裁判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2裁判 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 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四、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且均分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茲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如附



表所示之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 署(執乙)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1 份在卷可佐,是本件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 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斟酌受刑人對本案定應 執行刑之回覆為無意見,及附表編號1、2至3、4至5、6至8 、9所示之罪刑,前曾經本院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1 年2月、7月、2年10月、6月確定,而附表編號1至5、7至9所 示之罪均為竊盜罪,罪質相同;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均係犯 施用毒品罪,罪質相同,附表所示共16罪,時間均有所區隔 ,及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目的、情節、手段等情,定其應執 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末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4、5、9所示案件所處之刑 ,原雖得易科罰金,然與附表編號2至3、6至8所犯不得易科 罰金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依上開說明,本院於定執行刑時 ,自不得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原嘉
附表:
受刑人陳永濃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 案 號 判決日期 法院 案 號 判決確定日期 1 竊盜 有期徒刑3月(2次 ) 111.01.01 111.01.01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54號 彰化地院 111年度簡字第228號 111.01.27 彰化地院 111年度簡字第228號 111.03.01 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037號,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2 竊盜 有期徒刑8月 110.11.30 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2495、13086、14193、14695、14970、15177號 彰化地院 111年度易字第23號 111.02.25 彰化地院 111年度易字第23號 111.03.30 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436號,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3 竊盜 有期徒刑7月(2次 ) 110.11.09 110.11.12 4 竊盜 有期徒刑4月 110.04.16 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437號,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5 竊盜 有期徒刑3月(2次 ) 110.09.23 110.11.01 6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10月(4次 ) 110.11.15下午2時47分至110.11.16下午5時25分間某時許 110.11.15下午2時回溯72小時內某時許 110.12.19下午1時回溯72小時內某時許 111.01.11下午4時50分回溯72小時內某時許 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5396號、111年度偵字第944、1157、1158、1159、1160、1651、1791、2069、2142、5429號、111年度毒偵字第195、458、459、482號 彰化地院 111年度易字第277、282、283、287、462、467、508號 111.05.24 彰化地院 111年度易字第277、282、283、287、462、467、508號 111.06.22 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533號,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 7 竊盜 有期徒刑9月 110.12.29 8 竊盜 有期徒刑7月 111.01.01 9 竊盜 有期徒刑4月(2次 ) 110.12.08 110.12.09 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534號,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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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