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929號
聲明異議人 郭媚惠
受 刑 人 洪柏辰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對於臺灣彰化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命令(111年度執字第2830號)聲明異議,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乙○○為受刑人甲○○之母親, 受刑人因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經本院判處罪刑 確定,並由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檢察官 執行,檢察官為不得易科罰金之處分。然受刑人已保證不再 犯,受刑人係家中唯一家庭經濟支柱,除已繳交罰金新臺幣 (下同)153,000元係借貸繳交,每月利息高達2,000元,未 獲公司留職薪需,恐失去唯一工作,異議人僅每月領取老農 津貼7,000多元,又照料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長子洪穩棟及 其未成年孫子,目前一家陷入困境,爰依法聲明異議,請求 准許受刑人易科罰金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 定有明文。依此規定,得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聲明異議者, 僅限於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本件聲明異議人係受 刑人之母親,而受刑人係年66年9月25日生,為成年人,此 有受刑人個人戶籍(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參,是聲明 異議人顯非受刑人之法定代理人,聲明異議人既非受刑人本 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自非法所明定得聲明異議之人之 。是本件聲明異議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蘇品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惠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