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804號
CHDM,111,聲,804,2022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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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804號
異 議 人
即 受刑人 蕭皓彰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撤銷假釋處分,提起聲明異議,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詳如附件所載。
二、按民國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同年7月15日施行之監獄行 刑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受刑人對於前條廢止假釋及第一 百十八條不予許可假釋之處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處分書 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法務部提起復審。假釋出監之受刑人以其 假釋之撤銷為不當者,亦同。」、第134條第1項規定:「受 刑人對於廢止假釋、不予許可假釋或撤銷假釋之處分不服, 經依本法提起復審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復審逾二個月不為 決定或延長復審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應向監獄所 在地或執行保護管束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 。」是以,監獄行刑法修正施行後,受刑人對撤銷假釋如有 不服,應循上開行政爭訟途徑尋求救濟,倘向普通法院請求 救濟,自難謂為合法,應裁定予以駁回(最高法院110年度 台抗字第78號、第1190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三、查異議人前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分院以83年度上重更一字第10號判決判處無期徒刑,經最高 法院以83年度台上字第6741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於84年 5月12日入監服刑,嗣異議人經核准假釋,於98年1月21日假 釋出監付保護管束,然異議人於假釋中因違反保安處分執行 法第74條之2第2、4款規定,且情節重大,經法務部矯正署 於103年5月2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0303004190號處分書撤銷 假釋,並於103年10月17日再度入監執行徒刑等情,有卷附 法務部撤銷受保護管束人假釋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固堪認定。惟本 件異議人既係對撤銷假釋之處分不服,依前揭說明,於監獄 行刑法修正施行後,自應循行政爭訟途徑尋求救濟,方為適 法,異議人誤向本院提起聲明異議,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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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