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160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平順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
偵字第7694、9534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吳平順犯如附表編號1至3號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3號「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更正如下外,其餘 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有關「歐蕾防晒靜白乳霜、歐 蕾防晒靜白乳條」之記載,應更正為「歐蕾防曬淨白乳霜、 歐蕾防曬淨白乳液」。
㈡同上附表編號2有關「麒麟一番生啤酒」之記載,應更正為「 麒麟一番搾生啤酒」。
㈢同上附表編號3有關「水餃嫂手工餃子」之記載,應更正為「 水皎嫂手工餃子」
㈣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1至2行有關「見111年度偵緝字第434 號卷」之記載,應更正為「見111年度偵字第7694、9534號 卷」。
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簡字第9號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民國107年6月14日執行完畢等情, 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據,是被告於有期徒 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 以上之刑之罪,固構成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 重其法定最高度刑;惟本院審酌被告前所犯係施用毒品案件 ,與本件所犯竊盜罪之罪名、罪質不同,難認被告主觀上具 有特別惡性,或對於刑罰反應力明顯薄弱之情形,而有依累 犯規定加重其法定最低度刑之必要,為此爰依司法院釋字第 775號解釋意旨,衡酌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不加重其 法定最低度刑。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已有竊盜案件數起, 分別經法院判處罰金或拘役確定,並執行完畢,有上開被告 前案紀錄表可稽。被告於前案執行完畢後,仍未能謹慎守法 ,且被告行為時正值青年,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貪圖
不法利益,恣意竊取他人之財物,侵害他人財產法益,所為 實該非難,並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所竊取財物之價值非 鉅,暨被告為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 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 表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 定應執行刑係對個別之量刑透過此程序再一次評價罪責,以 達犯罪預防之教化效果,過輕過重均屬不宜,故於計算各罪 之應執行刑時,應予以斟酌以反應其責,是以本院衡酌被告 犯行對法益侵害之危險性及刑事法相關之法定刑度、數罪所 受宣告刑,及被告本案犯罪時間相近,所為犯罪情節雷同等 情,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且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四、沒收: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 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 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及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被告竊取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示之物(除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備註」欄所示之物外),均 屬被告之犯罪所得,且並未實際合法發還予被害人,應依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於相對應之罪刑項下宣告 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另被告所竊得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備註」 欄所示之物,均已返還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見76 94卷第20頁)在卷可憑,此部分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 定,不予宣告沒收。
五、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 第2項、第450條第1項。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 起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鄭積揚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淡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顧嘉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主 文 1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號部分 吳平順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HIKARI圓熟味增貳盒、滅飛黑蚊香壹個、歐蕾防曬淨白乳霜壹條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2號部分 吳平順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麒麟一番搾生啤酒兩手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3號部分 吳平順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味味A排骨雞湯麵壹包、巷口乾麵炸醬風味壹包、統一肉燥風味大號壹包、水皎嫂手工餃子-韭菜豬肉貳包、統一PH9.0鹼性離子水陸瓶、台鹽海洋鹼性離子水貳瓶、廣大利松花皮蛋壹包、小農鮮奶泡芙參盒、澳洲安格斯沙朗牛排壹盒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7694號
111年度偵字第9534號
被 告 吳平順 男 0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鄉○○路0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平順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7年度簡 字第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民國107年6月14日執 行完畢。
二、詎吳平順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附表 「時間/地點」欄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方式」欄所 示之方式,竊取如附表「竊得之物」欄所示之財物得手。三、案經附表被害人欄中註記提出告訴之人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北 斗及溪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平順於警詢時及偵訊中(見111 年度偵緝字第434號卷)坦承不諱,核與附表所示告訴人及被 害人等於警詢之指訴相符,並有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在 卷(均見111年度偵字第7694、9534卷)可佐,足見被告之 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所犯法條:
(一)核被告如附表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二)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3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 分論併罰。
(三)被告前曾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 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及大法官釋字 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刑度。
(四)被告所竊取如附表所示之財物:
1、附表編號1備註欄所示之竊得物品,既已業經返還,分有附表 備註欄所示憑據在卷可稽,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 聲請宣告沒收。
2、至附表其餘竊得之物,為其犯罪所得,既未扣案且未實際發 還被害人,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07 月 29 日 檢 察 官 鄭 積 揚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08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包 昭 文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證據出處之卷名俱以該卷案號簡稱,如:111年度偵字第7 694號案件卷即稱為「7694卷」,下均同編號 被害人 案號 時間 地點(均為彰化縣) 方式 竊得之物 (均新臺幣計價) 證據 備註 1 李婉琪 111年度偵字第7694號 於111年4月8日17時34分許 彰化縣○○鎮○○路00號全聯超市 徒手為之 HIKARI圓熟味增2盒、滅飛黑蚊香2個、歐蕾防晒靜白乳霜2條及歐蕾防晒靜白乳條2條(價值合計2350元) 7694卷附左揭被害人警詢筆錄、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7694卷30頁)與案發地點現場照片(見7694卷29至30頁)、被告111年4月21日到案時身穿衣著之照片(見7694卷29至31頁反面)、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與其照片(見7694卷16至18頁、31頁) 歐蕾防晒靜白乳霜1條、歐蕾防晒靜白乳條2條、滅飛黑蚊香1個已返還(見7694卷20頁) 2 施嘉愉 111年度偵字第7694號 111年4月9日11時49分許 彰化縣○○鎮○○路00號全聯超市 徒手為之 麒麟一番生啤酒2手(價值合計370元) 7694卷附左揭被害人警詢筆錄、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7694卷31至34頁) 無 3 許重慶 (提出告訴) 111年度偵字第9534號 111年5月29日16時40分許 彰化縣○○鄉○○○路000號全聯超市 徒手為之 味味A排骨雞湯麵1包、巷口乾麵炸醬風味1包、統一肉燥風味大號1包、水餃嫂手工餃子-韭菜豬肉2包、統一PH9.0鹼性離子水6瓶、台鹽海洋鹼性離子水2瓶、廣大利松花皮蛋1包、小農鮮奶泡芙3盒、澳洲安格斯沙朗牛排1盒(價值合計1407元) 9534卷附左揭被害人警詢筆錄、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