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6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中明
廖勇勛
蔡昕宏
蘇斌仁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
1年度聲沒字第2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CHANEL商標包包貳件,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等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彰化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7003號案件不起訴處分確定 (下稱本案),扣案仿冒CHANEL商標包包2件,係仿冒商標 之商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 告沒收。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 規定者,依其規定。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 8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 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 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 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情,有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鑑定證明書、瑞士 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授權委任狀附卷可參。足認扣案仿冒
CHANEL商標包包貳件,均係侵害商標權之仿冒物品,不問屬 於被告與否,自得單獨宣告沒收。從而,檢察官之聲請核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芙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蕎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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