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5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國章
陳韋蒼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1年度偵字第5858號),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1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熊大」商標圖樣之襪子參仟零壹拾雙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洪國章、陳韋蒼(下稱被告2人)因 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 偵字第585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案所扣案之襪子共30 10雙,確係仿冒品無誤,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應 適用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又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 獨宣告沒收,而商標法第98條係「專科沒收」之規定,依刑 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司法院98年智慧財產 法律座談會提案及研討結果刑事訴訟類第5號研討結果參照 )。
三、經查,被告2人所涉違反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明知為仿冒商 標商品而輸入之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 1年度偵字第585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 書1份附卷可稽。而扣案之仿冒「熊大」商標圖樣之襪子共3 010雙,確屬仿冒品,有鑑定報告、商標註冊證、貨品照片 等可佐,堪認屬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侵害商標權物品,而為 專科沒收之物,揆諸前揭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 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自得單獨宣告沒收,本 件聲請意旨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 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家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張良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