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原金簡字,111年度,4號
CHDM,111,原金簡,4,2022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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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原金簡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卓育儀



公設辯護人 陳志忠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
度偵字第9071、9641、10493、11817、12153、12379、12668、1
2848、14107、14226、14466、14612、14975、15602號、111年
度偵字第586、1615、2261、2887、2992、3641、3745、5489、5
827、5953、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6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
字第3956、8169、9807、10977、1289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時
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己○○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己○○明知金融帳戶存摺、金融卡及網路轉帳係供特定人使用 之重要理財、交易工具,關係特定人財產、信用之表徵,若 任意提供金融帳戶存摺、金融卡及密碼等資料予不詳他人, 甚可能遭不法分子持以犯罪,藉此掩飾或隱匿其犯罪所得之 本質、來源、去向、所在(即洗錢),均出於容任其所提供 之金融帳戶資料可能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 ,㈠於民國110年6月21日之當日或後某日,將其申設國泰世 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世華帳 戶)之提款卡(含密碼)、存摺及印章等提供予年籍不詳之綽 號「阿全」男子所屬詐欺集團使用,嗣該欺集團成員即共同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施以附表一 所示之詐術,使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各將款項 匯入上開國泰世華帳戶,旋遭該詐騙集團成員以APP轉出或 提款卡提領一空。嗣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一發覺受騙,乃報 警處理而循線查獲上情。㈡另於110年6月24日,申辦樂天國 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樂天帳戶)



,再於同年月28日以其自然人憑證,向樂天銀行以視訊方式 ,申請將其樂天帳戶升級帳戶類型後,再以自然人憑證更改 聯絡手機號碼為0000000000,提供予詐欺集團使用。嗣該欺 集團成員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二所示時間 ,施以附表二所示詐術,使附表二所示告訴人陷於錯誤,而 各將款項匯入樂天帳戶,旋遭該詐騙集團成員以APP轉出或 提款卡提領一空。嗣附表二所示告訴人發覺受騙,乃報警處 理而循線查獲上情。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己○○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二)證人即告訴人巳○○、張魁峻、午○○、甲○○ ○○○○ ○○○ 、子○○、丑○○、丙○○、庚○○酉○○、H○○、J○○、天○○、 A○○、B○○、L○○、F○○、戊○○、黃○○、癸○○、卯○○宙○○、K○ ○、地○○、乙○○、宇○○、未○○、丁○○、戌○○、壬○○、E○○、I○ ○、辛○○、C○○、O○○、寅○○、D○○、辰○○、M○○、亥○○、玄○○ 、G○○;證人即被害人N○○於警詢時之證述。(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 錄、銀行交易明細表、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表、金融機構聯防 機制通報單。
(四)國泰世華銀行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2月8日國世存 匯作業字第1110016696號函、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五)樂天國際商業銀行110年10月29日樂銀作業字第11010014號 函、111年1月27日樂銀作業字第11101038號函及附件、111 年3月21日樂天作業字第11103025號函及附件。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己○○就犯罪事實㈠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 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二)被告提供本案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存摺、提款卡(含卡片密碼 )及樂天帳戶之密碼予該不詳之人之行為,幫助該不詳之人 所屬詐欺集團成員犯詐欺告訴人等財物及洗錢等犯行,並分 別侵害附表一、二告訴人巳○○等42人之財產法益,均係以一 行為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 從一重論以一幫助一般洗錢罪。再被告上開2次提供帳戶之 犯行,時間及犯意各別,行為各異,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 本件犯行僅屬幫助犯,其參與程度不及實際為洗錢構成要件 行為之正犯,犯罪情節較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 ,按正犯之刑減輕;又被告於審判中自白洗錢犯罪,依洗錢 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70條規定



遞減之。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雖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 及洗錢犯行,然被告提供上開帳戶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供詐 欺集團充為詐欺犯罪之用,助長詐欺集團犯罪之橫行,造成 民眾受有金錢損失,並掩飾犯罪贓款去向,增加國家查緝犯 罪及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危害社會秩序穩定及正常交易 安全,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及被告於本院訊問後坦承犯行, 復衡酌其犯案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告訴人遭詐 騙之金額、被告未能賠償各該告訴人所受損害以及家庭經濟 情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 諭知易服勞役折算標準,再定其應執行之刑與罰金之易服勞 役折算標準。另所宣告之徒刑雖不得易科罰金,惟仍符合刑 法第41條第3項之規定,得以易服社會勞動,然被告得否易 服社會勞動,屬執行事項,應於判決確定後,由被告向執行 檢察官提出聲請,由執行檢察官裁量決定得否易服社會勞動 ,併予敘明。
四、沒收部分:
(一)被告自承:交付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時,「阿全」有給我新臺 幣(下同)15,500元,我拿去繳車貸,樂天銀行帳戶則未收取 任何報酬等語(見本院卷第84頁),是該15,500元為其本案犯 罪所得,並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 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二)被告所提供之金融機構帳戶存摺、提款卡雖為其所有,且係 供犯罪所用之物,惟該等金融帳戶已被列為警示戶,存摺、 提款卡固仍為詐欺集團持有而未扣案,然已無法再供交易使 用,且存摺、提款卡本身之價值甚低,因認尚無沒收之實益 ,其沒收不具有刑法上之重要性,故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 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第1項,第299條 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 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七、本案經檢察官吳怡盈偵查起訴、檢察官賴政安、林裕斌移送 併辦,檢察官何金陞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于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林佩萱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國泰世華帳戶之詐騙集團行騙情形一覽表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及手法 匯款時間、金額及匯入帳戶 移送機關 案號 1 巳○○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1月初之某日,以通訊軟體IG、LINE,以暱稱「杜文俊」與告訴人巳○○聯繫,佯稱加入網站,操作虛擬貨幣投資可獲利等語,致告訴人巳○○陷於錯誤,而投資並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6月23日上午10時08分,用網路轉帳10萬元至被告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起訴書誤載為110年6月25日上午11時許,臨櫃匯款30萬元,應予更正」。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 110年度偵字第14975號 2 申○○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至8月間起,在交友軟體ipair,以暱稱「林婉貞」認識告訴人申○○,向告訴人申○○佯稱:介紹投資平台網站,保證可獲利等語,另成員以LINE與告訴人聯絡操作過程,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投資並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於110年6月24日,在華南商業銀行竹北分局,臨櫃匯款184萬6561元至被告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 111年度偵字第5953號 3 午○○ 詐欺集團成員余110年5月18日起,經由交友軟體WE TOUCH、通訊軟體LINE,接續以加入網路投資平台「EXTRADING META TRADER 5 TERMINAL 」進行投資等話術,對告訴人施詐,使之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於110年6月24日上午,在國泰世華銀行南投分行,臨櫃匯款30萬元至被告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 111年度偵字第9807號 4 寅○○ 自稱「JunHao」等身分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110年6月15日起,經由社群軟體FB、通訊軟體LINE,接續以加入網路投資平臺「JYJ TRADER」進行投資等話術施詐,使之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於110年6月24日上午11時8分許及10分許,各轉帳2萬元、1萬元至被告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且旋遭轉出至其他人頭帳戶。 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 111年度偵字第8169、10977號 附表二:樂天帳戶之詐騙集團行騙情形一覽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及手法 匯款時間、金額及匯入帳戶 移送機關 案號 1 甲○○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8日起,在APP交友軟體Coffee Meets Bagel Dating,以Line暱稱(微微Lin Xioawei),向告訴人甲○○ ○○○○ ○○○ 佯稱:帶其LCG平台投資操作可獲利等語,致告訴人甲○○ ○○○○ ○○○ 陷於錯誤而投資並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於110年7月2日下午5時25分許,在新竹縣○○市○○○路0段00號自動櫃員機,轉帳3萬元至被告之樂天帳戶。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 110年度偵字第9071號 2 子○○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3日某時起,在交友軟體LINE,以暱稱「莉莉」,透過APP抖音認識告訴人陳家任,向告訴人子○○佯稱:介紹投資平台網站「澳門新葡京娛樂城」,保證獲利等語,致告訴人子○○陷於錯誤而投資並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㈠於110年7月3日下午4時45分許,網路轉帳4000元,至被告之樂天帳戶。 ㈡於同日下午5時21分許,網路轉帳1萬元,至被告之樂天帳戶。 ㈢於同日下午6時30分許,網路轉帳2萬1558元,至被告之樂天帳戶。 ㈣於110年7月4日上午10時20分許,網路轉帳3萬元,至被告之樂天帳戶。 ㈤於4日上午10時21分許,網路轉帳3萬元,至被告之樂天帳戶。 ㈥於4日上午10時24分許,網路轉帳2萬8849元,至被告之樂天帳戶。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 110年度偵字第9641號 3 丑○○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8日某時起,在交友軟體LINE,以暱稱「張濤」向告訴人丑○○佯稱:介紹投資期貨,邀加入APP「ZBG」操作期貨,可獲利等語,致告訴人丑○○陷於錯誤而投資並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於110年7月2日,以臺灣行動支付 轉帳3萬元,至被告之樂天帳戶。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 110年度偵字第10493號 4 丙○○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3日某時許起,由交友軟體APP「Pairs」及LINE,向告訴人丙○○,佯稱帶其「Meta Trader」平台投資操作保證獲利云云,致告訴人丙○○陷於錯誤而投資並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㈠於110年7月2日下午6時18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5萬元,至被告之樂天帳戶。 ㈡於同日下午6時19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5萬元,至被告己○○之樂天帳戶。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 110年度偵字第11817號 5 庚○○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3日某時許起,在網路刊登求職廣告及LINE,向告訴人庚○○,佯稱投資操作,保證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庚○○陷於錯誤而投資並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於110年7月4日下午2時1分許,以自動櫃員機轉帳3萬元,至被告之樂天帳戶。 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 110年度偵字第12153號 6 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4日中午12時許起,由交友軟體APP「全民party」以暱稱「Lilei 」及LINE暱稱「Li李磊」,向告訴人酉○○,佯稱與其共同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酉○○陷於錯誤而投資並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㈠於110年7月3日下午4時9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2萬5000元,至被告之樂天帳戶。 ㈡於同日下午4時10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3萬790元,至被告己○○之樂天帳戶。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 110年度偵字第12379號 7 H○○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初起,由交友軟體APP「Tinder」以LINE暱稱「許傑聰」 ,向告訴人H○○,佯稱投資中國香港大樂透,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H○○陷於錯誤投資並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於110年7月1日中午12時18分許,臨櫃匯款28萬6000元,至被告之樂天帳戶。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 110年度偵字第12668號 8 J○○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31日下午起,由手遊廣告以LINE暱稱「老孟」、「彤ton」、「發哥」 ,向告訴人J○○,佯稱:投資樂天平台交易,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J○○陷於錯誤而投資並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於110年7月4日下午6時18分許, 網路轉帳1萬元,至被告之樂天帳戶。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110年度偵字第12848號 9 天○○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初起,由交友軟體「Tnstagram」以暱稱「澤一」及LINE暱稱「彩金客服」 ,向告訴人天○○,佯稱投資藍馳投創,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天○○陷於錯誤而投資並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於110年7月3日下午4時11分許,網路轉帳4萬7000元,至被告之樂天帳戶。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 110年度偵字第14107號 10 A○○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8日下午7時30分起,在交友軟體LINE,以暱稱「莎莎」,向告訴人A○○佯稱:介紹APP「新葡京」,投資遊戲網站「五分彩」,可獲利等語,致告訴人A○○陷於錯誤而投資並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於110年7月3日下午5時53分許、同日時54分許、同日下午8時23分許,分別網路轉帳5萬元(共3次),至被告之樂天帳戶。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 110年度偵字第14226號 11 B○○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8日某時許起,在網站「ALPHA」刊登投資廣告,以LINE暱稱「郭冠哲」,向告訴人B○○佯稱:可代投資操作,保證獲利云云,致告訴人B○○陷於錯誤而投資並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於110年7月4日下午1時37分許,網路轉帳3萬2000元,至被告之樂天帳戶。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 110年度偵字第14466號 12 L○○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1日下午5時18分起,在交友軟體LINE,以暱稱「皮皮」,向告訴人L○○佯稱:投資富鑫私人理財,可獲利等語,致告訴人L○○陷於錯誤而投資並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於110年7月3日下午10時19分許,網路轉帳2萬5496元,至被告之樂天帳戶。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 110年度偵字第14612號 13 F○○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1日某時起,在臉書刊登賺錢訊息,並連結「新葡京」網站,對方LINE暱稱「天道酬勤」,向告訴人F○○佯稱:投資網站「五分彩」,可獲利等語,致告訴人F○○陷於錯誤而投資並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㈠於110年7月3日下午5時19分許,網路轉帳5萬元,至被告之樂天帳戶。 ㈡於同日下午9時51分許,網路轉帳5萬元,至被告之樂天帳戶。 ㈢於同日下午9時53分許,網路轉帳1萬元,至被告之樂天帳戶。 ㈣於110年7月4日上午10時38分許,網路轉帳5萬元,至被告之樂天帳戶。 ㈤於4日上午10時40分許,網路轉帳4萬元,至被告之樂天帳戶。 ㈥於4日上午10時42分許,網路轉帳5萬元,至被告之樂天帳戶。 ㈦於4日上午10時43分許,網路轉帳4萬元,至被告之樂天帳戶。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 110年度偵字第15602號 14 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1日某時起,在網路平台,以暱稱「藍子皓」,向告訴人戊○○佯稱:投資黑石,可獲利等語,致告訴人戊○○陷於錯誤而投資並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於110年7月3日晚間9時21分許,網路轉帳8千元,至被告之樂天帳戶。 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 111年度偵字第586號 15 黃○○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間某日某時起,在某交友軟體,以暱稱「天王康」,向告訴人黃○○佯稱:投資博奕(美高梅)網站,可獲利等語,致告訴人黃○○陷於錯誤而投資並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於110年7月3日下午4時34分許,網路轉帳4萬3千元,至被告之樂天帳戶。 同上 同上 16 癸○○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5日下午1時許起,由交友軟體「Tnstagram」以暱稱「zhnnroman」,向告訴人癸○○佯稱:投資加密貨幣,可獲利等語,致告訴人癸○○陷於錯誤而投資並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於110年7月2日下午5時39分許,網路轉帳5萬元,至被告之樂天帳戶。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111年度偵字第1615號 17 卯○○起訴書誤載林雅揪 ,應予更正」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間之某日某時許起,由交友軟體APP「Pairs」以暱稱「黃志豪」,向告訴人林雅揪,佯稱:伊在大陸擔任工程師,發現公司後台有漏洞,可獲利等語,致告訴人林雅揪陷於錯誤而投資並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於110年7月4日下午2時6分許、同時7分許,分別網路轉帳5萬元,至被告之樂天帳戶。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 111年度偵字第2261號 18 宙○○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5日下午1時許起,由交友軟體「Pairs」,向告訴人宙○○佯稱:下載APP-ICE洲際交易,操作比特幣,可獲利等語,致告訴人宙○○陷於錯誤而投資並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於110年7月1日上午11時48分許,網路轉帳10萬元,至被告之樂天帳戶。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 111年度偵字第2887號 19 K○○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間某日起,由交友軟體「Pairs」,以暱稱「阮興才」,向告訴人K○○佯稱:投資博奕平台,可獲利等語,致告訴人K○○陷於錯誤而投資並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於110年7月4日下午4時36分許、同日下午5時10分許,分別網路轉帳1萬、7000元,至被告之樂天帳戶。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 111年度偵字第2992號 20 地○○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間之某日起,由某交友軟體認識告訴人地○○,以暱稱「陳銘洋」加LINE好友,向告訴人地○○佯稱:投資博奕平台,可獲利等語,致告訴人地○○陷於錯誤而投資並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於110年7月4日下午2時39分許,網路轉帳3萬元,至被告之樂天帳戶。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 111年度偵字第3641號 21 乙○○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22日起,由交友軟體「SweetRing 」 認識告訴人乙○○,並以暱稱「Sean」加LINE好友,向告訴人乙○○佯稱:投資比特幣,可獲利等語,致告訴人乙○○陷於錯誤而投資並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㈠於110年7月2日晚間8時17分許,網路轉帳2萬9318元,至被告之樂天帳戶。 ㈡於110年7月3日晚間8時20分許,網路轉帳15萬元,至被告之樂天帳戶。 ㈢於110年7月3日晚間8時22分許,網路轉帳10萬元,至被告之樂天帳戶。 ㈣於110年7月3日晚間8時53分許,網路轉帳2萬1544元,至被告之樂天帳戶。 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111年度偵字第3745號 22 宇○○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間之某日起,由交友軟體「Tnstagram」以暱稱「shhgiow」認識告訴人,向告訴人宇○○佯稱:投資黑石金融,可獲利等語,另以「黑石金融-彩金客服」與告訴人加LINE好友操作,致告訴人宇○○陷於錯誤而投資並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於110年7月3日下午7時35分許,網路轉帳10萬元,至被告之樂天帳戶。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6號 23 未○○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2日中午12時23分起,由某交友軟體認識告訴人未○○,以暱稱「蘇雅曦」加LINE好友,向告訴人未○○佯稱:投資國際黃金可獲利等語,致告訴人未○○陷於錯誤而投資並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於110年7月2日晚間8時35分許、同時37分許,分別網路轉帳5萬元,至被告之樂天帳戶。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 111年度偵字第5489號 24 丁○○「起訴書誤載 李昱靜 ,應予更正」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1日某時起,在臉書認識告訴人李昱靜,暱稱「梁先生」,向告訴人李昱靜佯稱:投資MT4、MT5交易平台專抄外匯、比特幣買賣,可獲利等語,致告訴人李昱靜陷於錯誤而投資並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於110年7月2日下午1時30分許,至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之第一銀行天母分行,匯款29萬元,至被告之樂天帳戶。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 111年度偵字第5827號 25 戌○○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3日起,經由社群軟體Instagram通訊軟軟體LINE接續以加入網路投資平台「BERKSHIRE HATHWAY INC」進行投資等話術,對告訴人戌○○施詐,致使告訴人陷於錯誤而投資並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於110年7月1日晚上9時47分,匯款10萬元至被告樂天帳戶。 移送併辦意旨書 111年度偵字第3956號 26 壬○○ 自稱「蔣星宇」、「錢莊財務」等身分不詳詐 欺集圑成員自110年3月初某日起,經由社群軟體FB、通訊軟體LINE,接續以加入網路投資平臺「doprime」進行美元投資、繳費領回投資所得等話術施詐,使之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於110年7月4日下午1時33分許,轉帳新臺幣(下同)3萬元至被告樂天帳戶,且旋遭轉出至其他人頭帳戶。 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 111年度偵字第8169、10977號 27 E○○ 自稱「雷杰」、「貨幣專員」等身分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110年6月底某日起,經由社交軟體「全民patty」、通訊軟體LINE,接續以加入網路投資平臺「BiKi」進行虛擬貨幣投資等話術施詐,使之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於110年7月3日晚間9時42分許,轉帳2萬8,000元至被告樂天帳戶,且旋遭轉出至其他人頭帳戶。 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 111年度偵字第8169、10977號 28 I○○ 自稱「李佳」等身分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110年7月3日起,經由通訊軟體LINE,接續以加入網路投資平臺「BAG國際數位交易」進行投資等話術施詐,使之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於110年7月3日晚間8時49分許,轉帳2萬2,000元至被告樂天帳戶,且旋遭轉出至其他人頭帳戶。 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 111年度偵字第8169、10977號 29 辛○○ 自稱「Angel顧問」、「冠文」等身分不詳詐欺集圑成員自110年6月30日起,經由社群軟體FB、通訊軟體LINE,接續以加入博奕投資網站「EXCHANGE」進行投資等話術施詐,使之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於110年7月4日下午13時24分許及29分許,各轉帳2萬元、3萬元至被告樂天帳戶,且旋遭轉出至其他人頭帳戶。 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 111年度偵字第8169、10977號 30 C○○ 自稱「仲有一夢」、「招財進寶」、「YHK-000」等身分不詳詐欺集圑成員自110年6月中旬日起,經由通訊軟體LINE,接續以加入網路投資平臺「YHK」進行虛擬貨幣投資等話術施詐,使之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於110年7月2日晚間8時50分許,轉帳5,200元至被告樂天帳戶,且旋遭轉出至其他人頭帳戶。 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 111年度偵字第8169、10977號 31 O○○ 自稱「吳思宇」等身分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110年6月30日起,經由交友軟體「拍拖」、通訊軟體LINE,接續以加入「mgmfmac.online」博奕網站進行下注投資等話術施詐,使之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於110年7月2日下午2時43分許、翌(3)日下午4時5分許及7分許,先後轉帳30萬元、5萬元、5萬元至被告樂天帳戶,且旋遭轉出至其他人頭帳戶。 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 111年度偵字第8169、10977號 32 D○○ 自稱「林郁婷」、「LCG在線客服」等身分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110年7月2日起,經由交友軟體「拍拖」、通訊軟體LINE,接續以加入網路投資平臺「LCG資本」進行投資等話術施詐,使之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於110年7月2日(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21日,應予更正)晚間9時48分許、翌(3)日晚間9時39分許,各轉帳2萬元、3萬3,000元至被告樂天帳戶,且旋遭轉出至其他人頭帳戶。 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 111年度偵字第8169、10977號 33 辰○○ 自稱「KK」、「002在線客服」等身分不詳詐欺集圑成員自110年7月2日起,經由交友軟體LEM0、通訊軟體LINE,接續以加入網路投資平臺「MTW交易所」進行虛擬貨幣投資等話術施詐,使之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於110年7月3日下午5時40分許,轉帳2萬8,000元至被告樂天帳戶,且旋遭轉出至其他人頭帳戶。 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 111年度偵字第8169、10977號 34 M○○ 自稱「李志勇(李先生)」、「4-專屬客服」等身分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110年7月1日起,經由社群軟體Tandem、通訊軟體LINE,接續以加入網路投資平臺「Blockchain」進行投資等話術,使之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於110年7月4日下午2時19分許,轉帳1萬元至被告樂天帳戶,且旋遭轉出至其他人頭帳戶。 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 111年度偵字第8169、10977號 35 亥○○ 自稱「LEO」等身分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110年6月13日起,經由社群軟體IG、通訊軟體LINE,接續以加入網路投資平堂「伯克希爾哈薩委」進行投資等話術施詐,使之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於110年7月4日下午5時45分許,轉帳5,000元至被告樂天帳戶,且旋遭轉出至其他人頭帳戶 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 111年度偵字第8169、10977號 36 玄○○ 自稱「小雲」等身分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110年6月某日起,經由某交友軟體、通訊軟體LINE,接續以加入網路投資平臺「MTW交易所」進行投資,再一起買房子等話術施詐,使之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於110年7月2日晚間10時57分許,轉帳2萬8,000元至被告樂天帳戶,且旋遭轉出至其他人頭帳戶。 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 111年度偵字第8169、10977號 37 N○○ 自稱「惠」、「在線客服」等身分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110年7月1日起,經由通訊軟體LINE,接續以加入網路投資平臺「星海國際交易所」進行外匯投資等話術施詐,使之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於110年7月4日晚間7時26分許,轉帳1萬元至被告樂天帳戶,且旋遭轉出至其他人頭帳戶。 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 111年度偵字第8169、10977號 38 G○○ 自稱「孫仕倫」等身分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110年5月24日起,經由社群軟體IG與G○○認識,接續以加入網路投資平臺「伯克希爾.哈撤韋」進行投資等話術施詐,使之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於110年7月1日下午2時05分許,至中國信託銀行青年分行臨櫃匯款52萬元至被告樂天帳戶(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應予更正),且旋遭轉出至其他人頭帳戶。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 111年度偵字第128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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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