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交簡字第180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振谷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
1年度速偵字第10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蕭振谷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蕭振谷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 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二)被告前於民國106年間,因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案 件,經本院以106年度交簡字第115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 確定,於106年12月5日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等情,有刑 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憑,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 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茲審酌被 告前案與本案均係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案件,如依 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最低本刑,亦不致有被告所受之 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爰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 解釋意旨、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政府一再宣導不 得酒後駕車之觀念,於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 升0.77毫克之情況下,猶貿然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不 僅漠視自己安危,亦罔顧公眾之生命、身體安全,實有可 議之處。惟念及被告犯後尚知認錯、坦承犯行,犯後態度 尚可,兼衡其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及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劉智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林佑儒
附錄論罪科刑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速偵字第1070號
被 告 蕭振谷 男 3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鄉○○路000○0號 居彰化縣○○鄉○○路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蕭振谷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6年度 交簡字第1150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06年12月5 日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於111年8月1日0時 許,在彰化縣彰化市中央路之酒吧飲用啤酒後,仍於同日3 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 日3時35分許,行經彰化縣和美鎮彰美路與線東路口,為警 攔檢查獲,發現其身有酒味,並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
,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77毫克,而查悉上情 。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蕭振谷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坦承 不諱,並有彰化縣警察局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及彰化縣警 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等在卷可參。足認被 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其罪嫌堪予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又其曾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犯罪科刑執行完畢之情形, 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 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 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酌情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檢 察 官 劉 智 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