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11年度,29號
PTDA,111,簡,29,2022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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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29號
原 告 陸軍機械化步兵第三三三旅


代 表 人 林士偉
訴訟代理人 蘇品旭
王嘉瑜
上列原告與邱新權劉正萍間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事件
,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正,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
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之日起14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
本件訴訟:
一、查原告起訴狀內未附有向保證即被告劉正萍催繳之存證
函(含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本院無從知悉原告是否
業曾向保證劉正萍催繳;另原告固提出前曾向被告邱新權
催繳之存證信函,然未檢附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本
院無法確認被告是否已受通知。原告應於上開期限內,一併
提出上開文件到院。
二、原告應於前開期限內提出被告邱新權劉正萍之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沈詩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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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