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居間報酬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201號
PTDV,111,訴,201,202209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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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0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大昌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泳進

訴訟代理人 陳瑞富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陳廣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
1年9月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96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
條之16第1 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69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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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昌不動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不動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