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573號
PTDV,111,補,573,20220929,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73號
原 告 蘇晨誌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3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5,73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
,尚應補繳5,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千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