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561號
PTDV,111,補,561,2022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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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61號
原 告 王林秀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因原告聲請本院依督促程
序對被告財團法人永達技術學院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財團法人
永達技術學院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民事訴訟法第519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03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
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萬2,64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
應補繳10萬2,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世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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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