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514號
PTDV,111,補,514,2022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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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14號
原 告 建原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傳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恆春海洋養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
事件,因原告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
被告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民事訴訟法第519條參照)。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以下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4萬5,237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
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3,965元,扣除原告
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萬3,465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附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薛全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鏡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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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恆春海洋養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原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