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聲字第4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柯志豪
代 理 人 何明諺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阿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法定代理人 程俊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柯志豪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2日以110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8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111年5月6日 確定在案,爰依法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經本院調取前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 件全卷核閱屬實。是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揆上說明 ,其所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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