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1年度,731號
PTDV,111,司票,731,2022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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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731號
聲 請 人 黃麗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楊淮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
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
千元。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故聲請人應
繳納1,000元之裁判費。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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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