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1年度,95號
PTDV,111,司拍,95,20220930,2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95號
聲 請 人 謝芬寬


相 對 人 莊秋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莊秋期於民國101年4月3日,以 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作為其與債務人莊育志對聲請 人所欠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①120萬元之最高限 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21年4月1日,債務清償日 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 莊育志邀同相對人莊秋期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①120 萬元,借款期間為①自101年4月14日起至106年4月14日止, 並約定期限屆滿之日,應全數清償,債權人出示塗銷資料為 據。其後,債務人莊育志又向聲請人借款②36萬元,借款期 間為②自106年11月21日起至106年12月20日止,並約定期限 屆滿後,乙方(即債務人)應將借用之金錢甲方(即聲請 人)全數清償,不得有部分清償或怠於履行。又相對人莊秋 期另於106年11月2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作 為債務人莊育志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擔保,設定②100萬元之 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對抵 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 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票據 、保證。」,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26年11月20日,債務清 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亦經登記在案。詎 前揭借款之清償期屆至後,債務人未依約履行清償債務,為 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據、金借消費借貸 契約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第 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莊秋期、債務人莊育志,就上開債權 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及債務人均仍未以言詞或



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 111年度司拍字第95號 編號 土地坐落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里港鄉 土庫 678-13 0 7 88.00 全部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