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1年度,138號
PTDV,111,司拍,138,202209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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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郭俊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毓芬高毓禎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段0000○0000○0000○0000○0000
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
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
定債務人為何人)。
二、經查,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高吳美霞業於民國109年6月9
死亡,是請補正下列事項
㈠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欄不可省略)
㈡其繼承人是否有向管轄法院聲請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查詢
回覆函。
㈢如有除本件相對人外之合法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應陳報為本
件之債務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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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