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1年度,116號
PTDV,111,司拍,116,20220930,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范少貞



相 對 人 郭恩良
法定代理人 楊氏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 明文。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郭恩良於分別民國①110年9月27 日、②110年11月18日及③110年12月15日,邀同第三人(即其 法定代理人)楊氏翠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 下同)①100萬元、②60萬元及③60萬元,借款期間分別為①自11 0年9月27日起至111年9月26日止、②自110年11月18日起至11 1年11月17日止及③自110年12月15日起至111年12月14日止, 約定繳息方式分別為自①110年12月30日、②111年2月19日及③ 111年3月16日起,每月繳息,並均⑴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 約金之約定、⑵於借款同日,由相對人及連帶保證人為共同 發票人,開立與借款金額相同票面金額之本票1紙(共3紙) 、⑶約定若利息遲延三日以上,視同本金到期,債權人得逕 向法院聲請實行抵押權,並由相對人及連帶保證人負擔衍生 之遲延利息、違約金及訴訟費用。又相對人分別於①110年9 月28日、②110年11月19日及③110年12月16日,以其所有如附 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分別設定①2 00萬元、②120萬元及③12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 確定期日為①120年9月26日、②120年11月17日及③120年12月1 4日,債務清償日期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 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前揭三筆借款自111年3月16日起即未依 約繳納利息,依約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 受償,並提出借款契約書、本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 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二、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郭恩良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



期迄今,相對人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三、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1年度司拍字第116號 編號 土地坐落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里港鄉 瀰力肚 753-86 0 93 68.00 2分之1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