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1年度,114號
PTDV,111,司拍,114,2022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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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陸紹華


相 對 人 歐基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歐基福於民國111年3月28日,以 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 設定新臺幣(下同)45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 確定期日為121年3月25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 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111年3月28日向聲 請人借款290萬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11年6月28日,且有利 息之約定。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 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公證書正本、金錢消費借貸 契約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第 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歐基福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 期迄今,相對人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1年度司拍字第114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九如鄉 九勇 369 0 5 69.60 2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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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