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家補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盧秀貞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賴永森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
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
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
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
本文、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
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謝昆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