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1年度,80號
PTDV,111,司催,80,2022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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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80號
聲 請 人 陳秋璉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按聲請公示催告或除權判決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9定有明文。故聲請人應繳納1,000元之裁
判費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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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