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74號
聲 請 人 洪勝全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不得以影本代之
)。
二、承上,如聲請人曾以系爭票據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則請具
狀陳明前案之案號及重新聲請之理由,俾利本院調卷核閱票
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三、依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請更正本件聲請附表:
㈠付款人欄。(應記載付款銀行華南銀行潮州分行)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