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9954號
PTDV,111,司促,9954,20220908,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9954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宗


債 務 人 謝怡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零參佰貳拾參元,及其中
新臺幣玖萬零壹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