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9915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劉懷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貳萬壹仟參佰伍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
二十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88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
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15.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