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9903號
PTDV,111,司促,9903,20220930,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9903號
聲 請 人
債權蘇啟銘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陳治文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 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陳治文發支付命令經核 相對人之戶籍設屏東○○○○○○○○,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附卷可憑;又按民事訴訟法第 509 條後段規定,支付命令 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是 聲請人聲請對該債務發支付命令,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 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