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9876號
PTDV,111,司促,9876,2022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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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987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謝伯岳





張和子





謝金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陸佰捌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謝伯岳前就讀中山工商,邀同債務人張和子、謝金
達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本
金計新臺幣18,681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
載。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
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謝伯岳未依約履行繳款,迭
經催討未果,債務人張和子、謝金達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
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987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8,681元 張和子、謝伯岳謝金達 自民國111年5月28日起 至民國111年6月21日止 週年利率 2.15% 自民國111年6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 2.2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8,681元 張和子、謝伯岳謝金達 自民國111年6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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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