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9772號
PTDV,111,司促,9772,2022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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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977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逸軒溫泉天廈AB棟管委會


法定代理人 周志林
上列聲請人與張鄭綉鳳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張鄭綉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及對債務人之最新戶籍地址為債權催告通知,並提出該通
知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
二、請提出本件收取管理費之依據(如住戶規約或契約書等)。
三、請提出管理費繳費帳冊或債務人欠費紀錄。
四、請陳明債務人欠繳管理費之門牌號碼為何,並提出該建物之
第一類登記謄本(資料不可遮隱)
五、請陳明利息起算日是否為支付命令送達翌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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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