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926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縣麟洛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李佳鍵
代 理 人 林綉芬
上列聲請人與林顏玉順即顏睿紘之繼承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債務人之姓名為林顏玉順(原誤繕為:顏林顏玉順)。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顏睿紘於民國105年1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新
臺幣200萬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三、請提出本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得請求債務人給付按屏東
縣麟洛鄉農會基準利率加碼2%計算之利息,及逾期利息以同
標準計算之違約金之債權釋明文件。
四、請陳明是否更正聲明為:「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顏睿紘
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194,430元,及自民國1
11年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6697計算
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按同標準計收違約金。」(經查,
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於本案利息起算日為週年利率百分之
2.427)
五、請提出被繼承人顏睿紘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
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及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釋
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