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8746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蕭巧凰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得向債務人請求以本金新臺幣490,114元計算利息之 債權釋明文件( 經查,信用貸款約定書所載之本金為新臺幣 460,000元)。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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