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8746號
PTDV,111,司促,8746,2022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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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874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蕭巧凰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向債務人請求以本金新臺幣490,114元計算利息之
債權釋明文件( 經查,信用貸款約定書所載之本金為新臺幣
460,0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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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