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0930號
PTDV,111,司促,10930,2022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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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930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賴信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捌萬壹仟零伍拾柒元,及
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玖佰參拾肆元,
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
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1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
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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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