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074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聲請人與郭清忠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敘明本件請求標的本金新臺幣70,077元聲請支付命令之原
因理由。(經查,本案聲請狀所附釋明文件即本票,已於民
國92年4月29日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本票裁定)。
二、請提出本件得主張自民國81年3月12日起算利息之依據(請
以螢光筆劃記,俾利本院審認),或請具狀更正利息起算日
。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