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0696號
PTDV,111,司促,10696,2022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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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069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李昭顯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 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 條第1項規定自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其債權人(即 聲請人)或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李昭顯發支付命令,惟查相對人李 昭顯於民國110年6月13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個人基 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憑。是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對 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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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