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066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縣東港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蕭文明
代 理 人 黃聖智
上列聲請人與孔志成、阮氏金鑾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是否更正聲明為:「債務人孔志成應向債權人給付新
臺幣18,456元,及自民國111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本金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9469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利息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違約金;本金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2112計算之利息,暨
逾期利息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孔志成之財產強制執行無
效果,由債務人阮氏金鑾負清償責任。」。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